[以案说法] 故意伤害致人二级轻伤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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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0-12 15: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一案。法庭对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10月8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汪某乙相约来到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4栋楼下花园,后二人在交谈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使用玻璃茶杯、板凳击打被害人汪某乙头部、背部、肩膀,致被害人汪某乙肩背部受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汪某乙双侧肩胛骨肩胛冈周边软组织水肿、右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其右侧肩胛骨肩峰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经妻子劝导返回家中,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甲预交赔偿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向法院预交赔偿款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叶晨)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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