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望江一村民排水沟放笼捕虾不慎溺亡 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27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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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0-11-13 16: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望江县一村民在排水沟放笼捕虾,不慎跌入水中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村民委员会要求赔偿27万余元。此案经望江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诉求。
  2020年4月9日,望江县的周某在务工工地附近排水沟放龙虾笼子,其间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周某家属找到水沟所在村民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27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望江县法院。
  庭审中,原告周某家属认为,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等安全措施,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沟渠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地点水沟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沟渠,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周某家属要求村民委员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周某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沟渠淤泥厚积,贸然放笼捕虾容易发生意外,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自愿人道主义补偿15000元,县法院予以准许。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周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虽然遭遇值得同情,但是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村民委员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其亲属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望江县人民法院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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