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协议约定的宅基地安置怎么没了? 法院以调说法 镇政府补偿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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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 发表于 2021-1-6 10: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久前,太湖法院民庭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审理调处了一起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吴某系潜山市某镇居民,2014年8月12日,因该镇城市道路拓宽改造,潜山市某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吴某签订一份征地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利人吴某的国有出让土地60平方米,双方对征收价格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在华业公司西北刘墩安置点南头沿皖山路边安排该户(按规划设计的户型)一户宅基地地基,自己出资自建商住房,占地面积以规划设计的面积为准,用地价款按每平方50元计算,由乙方负担。”协议签订后,吴某领取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但协议书约定的安置点已另作两个村民组村民劳动力安置的集中安置点,吴某无法获得协议书约定地点的宅基地安置。吴某为此将某镇政府及潜山市政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政府履行协议书第三条为原告安置一户宅基地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政府征收,其已经获得了政府规定的征收地块补偿,某镇政府约定另行为其安置一户宅基地,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该安置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征地安置协议书的主合同的法律效力。鉴于吴某因信任政府的公信力而与某镇政府达成征地安置协议书,某镇政府对该安置条款的约定具有主要过错,未能履行依法行政职能,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因安置条款无效而不能履行的政府过错补偿责任,潜山市某镇政府于2021年1月30日前补偿吴某信赖利益损失8万元的调解协议。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李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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