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高空坠物”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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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1-15 16: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那么,一起来看看高空抛物的危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该条款非常明确地确定了如果抛掷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发生“高空坠物”情形的,公安机关有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即使公安机关介入后,也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员的情况。该条款同时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如尚未入住、事发当时家中无人,住所不在事发地点上方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是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
  同时,该条款还进一步完善了治理规则,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此类事情发生,否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高空抛物”行为已经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已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司法机关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安庆新闻网  整理: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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