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微信辞职”算不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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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1-22 13: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李某在一个水产公司干了10年,表现一直很好。结果有一天和公司的领导发生了冲突,一气之下就在微信中向领导辞职,领导微信同意后就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结果没过多久李某就后悔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被拒绝。李某认为,自己没有递交辞职信,微信辞职不是法定的辞职行为。而公司认为,微信辞职行为有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究竟哪一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呢?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形式,还包括电子形式。因此,本案中,李某使用微信提出辞职申请,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其行为有效。同时,其已办理离职手续,可以认定李某用微信发送辞职申请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来源:安庆新闻网 整理: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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