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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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1-27 13: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带来的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宜居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以下简称“禁放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烧时间
  从2021年1月31日起(含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
  二、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
  (一)城区禁放禁烧区域
  即城区原限放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车轴寺大桥西桥头沿南外环路(318国道)到利民大桥北桥头,沿潜河到皖山路(含铁路沿线部分区域)经彭岭路、团结路(含卧龙小区)、莲花路、皖国东路到皖河,沿皖河到车轴寺大桥西桥头范围以内(含以上途经线路)。
  天柱第一城封闭小区(含七仙女大酒店、天柱山学校)和火车站区域(合九铁路亿龙村涵洞165+648到合九铁路露营地涵洞164+647以南、亿龙村涵洞沿原殡仪馆西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东、露营地涵洞沿茶香园小区东侧外围墙到皖山路沿线以西区域)。
  (二)禁放禁烧场所、地点
  1.国家机关;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军事设施保护区;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
  8.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公墓、市殡仪馆;
  10.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对象、业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及时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鼓励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市城管局12319,市公安局110,市应急局8958766。
  本通告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年第18号)同时废止。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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