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不赡养老人想继承遗产 没门! 一老夫妻起诉“入赘”女婿不孝顺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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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1-27 15: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使扶养人尽心尽力扶养老人,使老人享受天伦之乐,我国《继承法》及《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重要方式之一。太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案件,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原告李某夫妻共生育五个女儿,被告李小某系次女。1996年1月15日,被告陈某入赘与李小某登记结婚。2010年4月,原告与二被告经人见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指被告,下同)必须依法赡养和照顾甲方(指原告,下同)(包括生病治疗和安葬等),保障甲方吃饱、穿暖,生活供给按协议约定实行;二、乙方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依法享受甲方财产继承权;三、甲方田地和山场从2010年5月1日起由乙方负责耕种管理,除本组上面山菜园地和荒田的树甲方有权出卖外,其他地方山林竹木都由乙方管理使用和处理,甲方不得干涉;四、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生活费用,自立协议后之5月1日起,乙方每年供给甲方2000斤稻,菜油、猪油各10斤,猪肉20斤,生活费400元,乙方给甲方的供给必须按上述约定,由组长监督实行;五、甲方因身体不适需寻医治疗,乙方必须尽力寻医治疗和抢救,治疗情况根据医嘱,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做主;”等内容。当日,陈某另出具《保证书》,“本人自1995年从某县到太湖县李某家招亲,期间生活比较和睦,因本人性格不好,在与老人生活期间与老人发生争吵,且有过激行为,为此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本人现在向各级部门和二老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尽自己的最大孝心来孝顺二老,尊重老人,让老人过得舒心,若以后再次出现不敬重老人的行为,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并负担一切责任等。”
  此后两年,被告基本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后因与原告相处不够融洽等多种因素,被告基本上未再履行义务。2016年,李某生病及住院期间,被告也未尽看护照顾义务,原、被告关系因而恶化。
  2020年8月原告即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太湖县法院认为,原告与陈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物质的给付供养,尚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投入,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从而解除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的确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关系亦趋于恶化,原告由此诉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一审判决后,李小某和陈某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中旬,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安心养老以自身财产与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权是老年人被扶养权利的重要保障。一旦发生扶养人对老年人不“养”不“扶”等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形,被扶养人唯一可以拿起的“武器”就是解除权。老年人以此依法主张权利时,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准许双方对已彻底破裂的关系予以解除,是对被告违背传统美德、破坏优良家风行为的矫正,具有规范和指导的典型意义。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项朝光)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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