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女子与丈夫吵架 持菜刀砍伤丈夫后并企图带1岁儿子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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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2-23 08: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太湖县一女子因与丈夫发生争吵,竟拿菜刀扬言要与丈夫及其1岁的儿子同归于尽。并用菜刀将丈夫砍伤后,又怀抱幼子企图用释放燃气的方式自杀。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2021年2月2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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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截图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8年出生,系安徽省太湖县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因生活费及孩子上户口等问题与其丈夫刘某某在发生争吵。詹某某从厨房拿一把菜刀扬言要与刘某某及其一岁的儿子同归于尽。詹某某用菜刀朝刘某某头部砍了两刀致其轻微伤。刘某某从家中逃跑后,詹某某怀抱儿子来到厨房,将天然气漏气报警装置关闭,并将燃气灶点火,然后用水将其熄灭,用释放燃气的方式在厨房内等候自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詹某某抓获,并将詹某某的儿子解救出来。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怀抱自己的幼儿以释放燃气的方式自杀,严重威胁其子的生命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詹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而做出过激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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