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潜山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潜征公告[2021] 18 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潜山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市征收中心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地位置和面积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潜山市梅城镇东关居委会、新桃园居委会、北街居委会、彰法山居委会、太平村委会、经开区古塔居委会、八一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约1200亩。其中:农用地约800亩,建设用地约400亩。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按皖政[2020] 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潜政[2018] 10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具体补偿安置详见附件:《潜山市老城区棚户 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青苗补偿标准 按宜政秘[2020] 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潜政[2007] 93号)规定执行。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公告期限30日,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为准。 九、异议反馈渠道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内,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征收中心提出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书面向市征收中心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地址: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708号,联系电话: 0556- 8970991。 十、公告未尽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十一、《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潜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