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打球时受伤,球友需要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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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3-26 1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一阵子碰到这样一个案例:在一场篮球运动中,因双方对抗比较激烈,在一次争抢中甲不慎用手肘击伤了乙的面部,造成乙鼻梁骨折。后虽然甲垫付了乙的医疗费,但乙因意外受伤休养在家,所造成的误工、营养费用能不能要求甲来赔偿呢?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评析:此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像篮球、足球、滑雪这样的文体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潜在的风险。如果是自愿参加,其实就表明我们本身接受了其潜在的风险,一旦在过程中意外受伤的话,是不能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除非其他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也就是“比赛归比赛,但不能使坏”。因此,上面的案例中,造成乙的受伤并非甲的故意,由于“自甘风险”的原则,乙要求甲进行赔偿的诉求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来源:安庆新闻网  整理: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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