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香山飞鹰 于 2021-4-26 10:20 编辑
熟悉安徽旅游的朋友 对这个标志应该不陌生
安徽文旅厅曾在2017年 全球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 该标志成功当选后成为官方logo一直使用 但当年logo设计者所在的公司 却一纸诉状将安徽省文旅厅告上法院 并索赔60万元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 合肥中院公布此案的判决过程及结果 有奖征集明确“著作权”归主办方 资料显示,2017年11月1日,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奖项设置为一等奖1幅,奖金70000元;二等奖2幅,奖金各20000元;三等奖3幅,奖金各5000元等等。公告明确获奖作品知识产权归属: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 2017年11月25日,主办方收到了一电子邮件。邮件中载明:创作人刘某、单某、杜某某,单位: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安徽旅游标识(LOGO)征集评选结果发布会在合肥召开,16幅安徽旅游标识(LOGO)征集获奖作品正式揭晓,其中一等奖空缺,二等奖2名。作者为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某、单某、杜某某的作品获得二等奖。刘某签署《LOGO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后,获得2万元。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多次在推介安徽旅游文化的场合使用这一LOGO标识。 logo设计者所在公司起诉索赔60万元 2020年4月,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LOGO作品,公开赔礼道歉,正式向外公布该标识的作者为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安徽省内专业从事品牌设计服务的知名单位,公司知晓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征集活动后,立即组织单位员工刘某、单某、杜某某三人创作完成了标识参与活动,并由三名员工书面声明认可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因其职务行为归公司所有。 法院:省文旅厅已获得著作权 2020年12月合肥中院公布的判决书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征集公告载明“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据此,确认诉争作品是由刘某、杜某某、单某三人共同创作,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依约合法取得相应标识的著作权。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其诉请无权利基础。 合肥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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