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规定:托育机构登记信息应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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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8-16 11: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对托育机构如何进行登记和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符合这些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拟举办托育机构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经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同意,向县级以上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托育机构登记信息应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登记名称中可沿用原登记字号,但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应当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相关证照资料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用于信息核实及推动综合监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招生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供所需材料。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备案通过后,应将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对社会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托育机构备案时无需提供消防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对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穆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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