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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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辕犁 发表于 2021-8-20 14: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等三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诈骗分子以刷单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被告人刘某等三人在明知是非法资金的前提下,仍向诈骗分子提供多张银行卡,在收到上游非法资金后,立即提现至微信零钱通,再转至诈骗分子的账户,最终帮助转移诈骗资金达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三人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自首等法定、酌定情节,被告人刘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二万元。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网络刷单是违法行为,遇到“刷单、点赞、关注”等网络兼职广告切莫轻信。不要为贪图“快钱”,而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否则会有牢狱之灾。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陶勇)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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