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明确野猪狩猎及被野猪伤害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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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9-14 15: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黄山市歙县发布了《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方案明确,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划定野猪狩猎区。禁止在县城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林业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风景游览区(古徽州文化旅游区、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等禁猎区开展野猪狩猎。其中,林业自然保护地禁猎区范围如下: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三阳镇白石源村、岭脚村范围)、徽州国家森林公园(含徽城镇紫阳村、程家坞村、旸村村、渔梁社区,郑村镇向杲村、堨田村,许村镇箬岭村,杞梓里镇竹溪村,三阳镇高峰村,王村镇新安村范围)、天龙县级自然保护区(含狮石乡狮石村、石门乡竹岭村交界处),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歙县段)(含王村镇王村村、升庄村、新安村,雄村镇雄村村、柘岱村、朱村村、鲍庄村、浦口村,徽城镇紫阳村、大梅口村范围)。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狩猎区。
  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由于野猪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地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林业局批准,由县林业局、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限时、限量猎捕。
  依法实施野猪危害补偿。对符合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补偿的情形,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的,乡镇政府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林业局。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包括下列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3.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县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健、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县林业局网站和受害人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应当补偿的,由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依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执行。
  认真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的野猪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不得出售、食用。考虑到歙县山场海拔较高、距离较远,野猪猎获物运至乡镇政府存在一定难度,根据相对海拔高度区分对待:相对海拔大于300米的山场的野猪猎获物,就地处置。对相对海拔小于300米的山场的野猪猎获物,一律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处置。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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