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据征求意见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 65%的比例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使用权权能、程序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自愿原则,各市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色等因素,优先选择入市需求集中、集体和农民有意愿、工作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县(市、区)。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入市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集体收益内部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 65%的比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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