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潜山市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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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11-12 10: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快潜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潜山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投资建设有生产(研发)基地、依法申请注册(备案)、依法纳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含研发)企业。
  二、对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含创新疫苗、全新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性中药和天然药物)新取得的注册批件,在我市取得生产许可,并已在我市投入生产、实现应税销售2000万元后,奖励1000万元。
  三、对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含改良型疫苗、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中药和天然药物)新取得的注册批件,在我市取得生产许可,并已在我市投入生产、实现应税销售2000万元后,奖励500万元。
  四、对原研药的仿制药新取得的注册批件,在我市取得生产许可,并已在我市投入生产、实现应税销售2000万元后,奖励200万元。属于首仿药的再增加奖励100万元。
  五、对已有注册批件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充研究并取得的补充注册批件,奖励100万元。
  六、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新取得临床试验报告和产品注册申报受理号后,奖励50万元;新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在我市取得生产许可,并已在我市投入生产、实现应税销售1000万元后,再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
  七、无需或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新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在我市取得生产许可,并已在我市投入生产、实现应税销售1000万元后,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
  八、对新取得美国FDA、欧盟CE、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经市监部门核实有效,且在我市正式投产、并实现自营出口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在获得国际认证后第一个会计年度(12个月)内该项认证产品自营出口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九、对单个企业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批件每年累计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同类品种取得不同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奖励。
  十、对企业新取得注册证书批件的产品单品种(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按一个品种计算)年度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应税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应税销售额再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比照执行)
  十一、经批准入驻标准化厂房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研发的企业,按照《潜山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2019版)》(潜政〔2019〕106号)文件第十一条,比照执行。
  十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医药健康产业服务平台(医药医疗器械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医疗器械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医疗器械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临床试验机构[GCP]、检验监测平台、第三方物流基地、代加工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转化平台、生产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房产及非生产性投资,含研发设备投资)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对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院士等杰出人才带医药或医疗器械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我市进行成果转化并投产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房产及非生产性投资,含研发设备投资)的3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和第十三项奖补与招商引资项目设备投资奖补、净化车间装修补贴以及安徽省、安庆市同类奖补不重复享受。
  十四、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申报时由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合同向其住所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各地政府(管委会)报市市监局、招商中心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
  十五、所有受奖励的产品必须在我市生产、销售和取得注册证;企业要书面承诺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的注册品种在我市生产经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虚假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以上奖励和补助的或不能兑现招商引资合同承诺的,一经核实将收回所有奖补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追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十六、本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类似奖励(含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市监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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