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促进和支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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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11-12 10: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建筑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精品意识,加快改革创新,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壮大建筑业规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培育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2家以上,甲级服务业企业3家以上,建筑业企业产值40亿元以上,税收4亿元以上,建筑业产值超亿元企业达20家以上。
  二、壮大产业规模,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财税贡献大、社会信誉好的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对注册地在潜山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建筑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达100万元、6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扶持企业升级增项。对注册地在潜山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综合资质、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晋升甲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晋升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引导市外高资质企业落户潜山。凡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甲级资质和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在办理资质注册地信息变更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留存在我市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具备综合资质的建筑服务业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在办理资质注册地信息变更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留存在我市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支持市内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工业等民营投资的项目,由我市施工企业承建的,且该项目施工企业上缴我市企业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留存部分20%一次性奖励给建设单位。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每年对承接市外工程项目的我市建筑企业,且市外项目实际上缴我市企业税收地方留存达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留存部分的30%一次性奖励给施工企业。
  7.支持联合体建设方式。鼓励我市建筑企业与市外大型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各类工程建设。
  三、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
  8.推进企业结构转型。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从传统单一的房屋建筑、市政专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
  9.大力发展建筑服务业。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鼓励企业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建筑服务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拓宽服务领域,促进建筑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商品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四、创新建设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1.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装配式项目全部实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12.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五、加大政策支持,创造建筑业优良发展环境
  13.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进一步优化招标办法,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招标人可采取综合评标法及允许的其它方法;限额以下项目应在小型项目企业库中摇号选定。坚决纠正招标人随意提高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编制排斥本市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款,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和中标条件。
  1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探索使用工程抵押支持建筑业企业资金需求。规范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上述4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被我市人社和住建部门联合命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可免、减、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5.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强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检查机制,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监管,落实招标人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16.鼓励企业创优夺杯。鼓励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奖励标准。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100 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奖励3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振风杯)的,奖励10 万元;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鼓励市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获得上述奖励的本地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17.加快培养建筑业人才。着力培养建筑企业高素质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对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自主参加技能培训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18.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六、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
  19.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做好建筑业的统计工作,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
  20.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记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
  七、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
  2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潜山市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建筑业发展有关问题,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要将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22.抓好政策落实。凡达到奖励支持标准的,由企业次年年初一次性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将拟奖励情况公示后,报政府审定。
  2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研判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宣传,对优秀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
  八、其他事项
  24.有关要求。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奖励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享受年度内,对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因企业过错造成集体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筑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潜山,否则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25.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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