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潜山市2021-2022年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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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11-12 1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电商服务下行、农产品上行,引导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和省、安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在潜山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以及在潜山市的个体网店、农村电商带头人,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支持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1.巩固农村电商发展成果。支持潜山市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提升和运营,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20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补助。
  对确认分类为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年度经所在乡镇考核考评、市商务局审核合格后,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运营补助。
  对乡镇组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发挥服务功能,指导村(居)“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推进农产品上行,为村民提供电商服务,且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所在乡镇政府5万元补助。
  对为全市电商“综合服务点”“便民网点”提供物流快递统配统送的物流快递服务企业,组织电商网点为村(居)民提供物流快递代收、代寄业务服务,按代收、代寄总件数,给予1元/件的运营服务补助。
  2.稳固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对电商经营主体与本市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一年以上购销协议,且年网络零售额、采购额均达10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增收取得实效的,给予电商经营主体采购额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壮大电商企业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可相应降低40%),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限上企业的电商备案企业,除享受安庆市现代服务业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鼓励电商企业帮助本地农产品、特色产业拓展市场渠道,经市商务部门审核(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同意,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5.支持企业参加会展。对参加境内专业(专题)展销活动(不含广交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合作社,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参展单位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万元的补助。
  6.降低电商企业物流成本。对年度网络零售额(含社交销售平台等)达到3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当年物流运输费用发生额给予企业3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
  7.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对经市商务部门同意,乡镇、村(居)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网络直播于一体的农产品体验馆,建筑面积超200平方米,且入驻正常运营的电商经营主体5家以上,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8.支持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等特色产品)分级、包装、预冷等初加工及产品检测、冷链配送和商品化预处理的设施、设备,且年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建设主体实际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新建农村电商区域节点仓储物流中心(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达500万以上,按实际投资支出的5%给予投资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五、强化电商品牌宣传和人才培育
  9.培育电商企业和品牌。对新获批国家、省、安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批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获得“安徽好网货”称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开展电商培训、交流活动。对经市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的电商培训,按参训人数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承办方一次性补助。
  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对市、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协会、电商培训机构组织电商工作人员、电商企业开展外出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按照省内600元/人·天、省外800元/人·天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宣传经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有效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广泛宣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单位和个人,提升示范效益,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不断扩大我市电子商务影响力。
  11.支持举办网络年货节和直播大赛。经市商务部门同意,举办网络年货节、直播大赛等活动的,对承办单位按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助,单场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推动电商聚集发展
  12.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入驻电商及电商应用企业10家以上,且年度实现网络零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和平台开发等费用)的3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鼓励社交、直播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形成电子商务新生态模式。鼓励建立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1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14.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市电商行业协会壮大发展,会员规模达40家(个)以上,给予协会运营主体10万元的运营补助,用于支持工作开展。
  七、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和省、安庆市政策需要市本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以及违反企业信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企业、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市商务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绩效管理,对拟奖补项目在市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移送市执纪执法机关实行责任追究。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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