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杂谈] 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帖子
330
威望
10 点
红花
561 枚

云中鹤 发表于 2016-3-1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16-01-22 作者: 佚名 来源:佚名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应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自带车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出差当天往返的赴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县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县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200元/人.天。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实行定额包干。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县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出差人员在外用餐应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出差人员途中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赴县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内出差(含乡镇人员到县城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按30元/天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出差乘坐公务车辆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会议举办单位的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多天会议的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因公参加各种短期(15天以内)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往返学习、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学习、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习、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收取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离开本县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外期间的费用依据相关文件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帖子
5349
威望
0 点
红花
88037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潜山网 发表于 2016-3-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规矩才成方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帖子
330
威望
10 点
红花
561 枚

 楼主| 云中鹤 发表于 2016-3-1 16: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钱谁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帖子
330
威望
10 点
红花
561 枚

 楼主| 云中鹤 发表于 2016-3-1 16: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赴县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请问财政局领导,按着这条执行,还需要发票吗,没有发票财务又怎么做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帖子
24
威望
10 点
红花
163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东成西就 发表于 2016-3-2 08: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再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5-8-17 23:12 , Processed in 0.047769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