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少年诉铁路“以身高论票价”二审被驳回: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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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1-12-17 08: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少年小施11岁时购儿童票上高铁后,因身高超过1.5米被要求补差价购买成人票。他的父亲认为关于身高的规定不合理,遂将铁路方面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票款、赔礼道歉等。包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施一方的诉讼请求。小施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2月16日,澎湃新闻从小施父亲、该案代理律师施鲍中处获悉,合肥市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小施的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5月,施先生为当时11岁的儿子小施买了高铁“儿童票”,票价26元。因小施身高超过1.5米,他们到站后,小施被要求补成人票价差额部分26元。施先生认为关于身高的规定不合理,遂将铁路方面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票款、赔礼道歉等。
  2021年10月12日,施先生收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驳回了小施一方的诉讼请求。小施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诉讼期间,国家铁路局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
  据央视新闻报道,铁路客票儿童票拟将由身高划分改为以年龄划分。2021年11月1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实行车票实名制,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
  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代理律师提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小施基于其在2019年5月11日乘坐D5660次列车时列车乘务人员及合肥南站工作人员强制要求其测量身高并补足票价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出相关诉请,并明确其认为中国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及未成年人享有的公平、平等交易权、人格尊严权及由此造成了相应财产损失。
  判决书称,根据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小施虽未年满十八周岁,但其身高已超过1.5米,按规定应购买全价票。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D5660次列车乘务人员及合肥南站工作人员对小施进行身高测量并要求其随行亲属为其补足票价,是正常履职的行为,不构成小施诉称的存在强制交易及侵犯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相关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实施了损害小施人格尊严等其他违法行为,小施诉请中国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小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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