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切实做好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范围内梅城镇彭岭村新胜组、新春组、上洲组、河洲组、新洲组、王湾组、新华组、龙河组、龙湾组、先进组、跃进组、兴隆组、龙岗组、大龙组、小龙组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凡涉及红线内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均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潜山市人民政府为本次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征收中心负责本次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本次征收工作。 三、被征土地、房屋等测绘评估 1.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测绘工作,由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办理。 2.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户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在备选机构中摇号确定。 3.测绘时,土地的四至由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 4.土地的权属纠纷或者对土地类型、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存在异议的,不影响测绘和评估。有争议的部分,由争议各方及村组共同确认争议地块的现状,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安排测绘机构绘制争议地块的现状图,并保留能够证明争议地块的地上物情况、现场及周边状况的图片和视听资料。 5.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时送达被拆迁户,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权属争议情况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张榜公示。 四、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区域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425 万元/亩补偿(土地补偿费 1.77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 2.655 万元/亩);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3.54 万元/亩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面积据实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民组,由村民组依法自主决定使用或分配。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1.零星的树木、经济作物、农作物等青苗的补偿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具体标准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39 号)文件。 2.迁坟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迁坟工作,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发布迁坟通告,有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 1800 元/棺,无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 300 元/棺。3.对征地范围内的文物和有保护价值的相关树木,应及时通知文物、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适当保护工作。 (三)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1.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下列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予补偿: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的;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审批手续; (5)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未明确具体权利持有主体的,不予补偿;已明确具体持有主体的或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补偿给该主体或登记权利人。 五、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价评估确认。 (二)补偿方式:采取单元式楼层房安置、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单元式楼层房安置: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由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户交纳;按政策规定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办证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由被拆迁户缴纳,如被拆迁户未能及时缴纳、影响办证的,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责任。单元式楼层房安置标准按照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计算,一个安置人口安置建筑面积为 70 平方米。被拆迁户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购买结算;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户放弃应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资金=(市场评估单价-重置单价)×放弃应安置建筑面积。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权,被拆迁户放弃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 3.城镇居民继承的祖籍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对地上房屋按建筑重置价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三)搬迁费:按每户每次 2000 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支付。 (四)临时过渡安置费: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单元式楼层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 30 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公告之日止,过渡期限内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计发:100 平方米以下的按 800 元/月计算;10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7 元/月·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五)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营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 3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1.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界定: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户籍在拆迁区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的,配偶方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占用集体土地房屋的,为应安置人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计入应安置人口:(1)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5)安置房交房公告之日前合法婚入、新生儿自然增长的人口可计入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6)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确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①寄住、寄养、寄读以及在农村空挂户口的; ②户口未注销的死亡人员; ③已经得到补偿安置的;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休人员; ⑤《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符合安置人口条件,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家庭内有新增死亡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等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在房屋拆迁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视为应安置人口,超出房屋拆迁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⑥其他不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七)选房原则:单元楼层安置房的分配均按“先搬先选、摇号确定”的原则确定房屋位置。被拆迁户所选择的单元式楼层安置房多选面积不能超过房源中最小房型面积的一半;被拆迁户少选应安置面积的给予货币化补偿,但货币化补偿的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 (八)住宅安置房源期房:莲花路东侧安置点、团结路以北安置点。 (九)奖励 1.签约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如期搬迁交房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2.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 500 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 3 万元。 (十)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为 60 天,签约期限具体起始时间和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符合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社会保障标准按《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潜政〔2007〕93 号)执行。土地征收时,由梅城镇人民政府按每亩 5000 元的标准代为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地期间,在国家和安徽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新规定的社会保障标准执行。 七、潜山市政府对本次征地拆迁地方配套政策 (一)失地农民就业补助。为支持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项目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经济,在实施本项目时,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就业补助=征地面积比例系数(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征地面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就业补助人口数×24平方米商品住宅价值。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就近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评估确定。 就业补助人口数界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婚出人员本人,为就业补助人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计入就业补助人口: (1)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3)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5)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确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就业补助人口: ①寄住、寄养、寄读以及在农村空挂户口的; ②户口未注销的死亡人员; ③已经得到补偿安置的;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休人员; ⑤其他不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就业补助人口数,采取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村委会初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补助发放方式: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清除地上房屋、青苗等附着物形成净地,经属地乡镇及自然规划、征收等部门验收后,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组决定使用方式或分配方案。 本次征收范围内已享受劳动力安置或资金补助的村民组,按前期相关政策和约定执行,不再享受失地农民就业补助。 (二)特殊情形的补偿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主房(附属房及单独设立的厨房和厕所除外)人均超过 70 平方米的主房,按重置价的 2.5 倍补偿,拆迁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和在交房前自然增长人口对应的安置面积从超面积中扣除。 2.属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长期居住、拆迁前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经镇、村两级证明,本户应安置人口按组内成员对待,享受拆迁安置政策,此后不再享受拆迁安置。 3.婚出人员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户籍已转回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其本人可认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法院及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户籍已迁入属本地的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的,也可视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1995 年 5 月 1 日前将户籍迁入,有批准建房的相关手续且长期在此地生活,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人员可确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部分房屋已办理国有使用权证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申请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补偿,经自然规划部门对土地性质进行套合后,属建制镇性质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再享受集体土地相关安置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拥有 2 处以上(含 2 处)不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土地性质进行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5.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合法拆迁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外来户家庭人口 3 人以上(含 3 人)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 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 210 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 2 人以下(含 2 人)的,按每人 70 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 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6.原居民在祖居地有独立房产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或部分不属于应安置人口,在拆迁户主动拆迁的基础上,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属应安置人口的按照集体土地政策予以安置;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是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产权人及配偶、父母及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 人以上(含 3 人)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 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 210 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 2 人以下(含 2 人)的,按每人 70 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 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八、签订协议、交付被征收土地 1.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签订,相关补偿款依据协议按规发放。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与梅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3.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征用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1.被拆迁户房屋腾空后,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属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征收人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房屋腾空交付后应及时交由梅城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2.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的,视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地行为等不同情形,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依法强制拆除。 3.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5.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6.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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