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通报3起涉疫案件

[复制链接]

帖子
11334
威望
0 点
红花
56272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3-20 14: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疫情防护形势严峻。安徽公安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项部署,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
  案例一
  3月16日,居民房某在铜陵市天井湖社区核酸检测点与现场群众发生争吵后,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房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8日,铜陵市铜官区某小区居民张某在明知本小区处于临时封闭管理的状态下,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离开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7日,宁国居民施某某3月14日从疫情发生地区(铜陵市)返宁后,未按要求报备、执行相关政策,且在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对宁国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施某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已被集中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警方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
  警民同心,共抗疫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5-8-20 17:46 , Processed in 0.952265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