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介莫轻信 人财两空方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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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3-27 14: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湖县一男子花7万元婚姻介绍费,结识一外籍女子并将其带回家,不料女子次日就悄然离开,不知所踪……3月14日,太湖法院受理一起因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上半年,原告甲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乙某相识,乙某自称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只需支付7万元介绍费,就能帮甲某找到外籍女子结婚。同年11月份,甲某根据乙某的安排到上海接回一外籍女子,并向乙某支付了婚姻介绍费等相关费用。甲某本想着自己幸福的小日子就要开始了,不料,女子在带回家的第二天就悄然离开,甲某多方寻找未果。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某同意返还甲某7万元介绍费,但一直拖延未给付。
  3月8日,承办法官将传票等应诉材料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给乙某,乙某在收到材料后,主动拨打承办法官办公电话,询问案件处理情况。法官在电话中向乙某了解案情,见乙某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并有调解意愿,遂立即联系甲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月10日,甲某的代理人与乙某均到庭参加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对乙某释明法理,告知其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乙某以收取高额婚介费的形式,为甲某介绍外籍女性结婚,系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乙某,其与甲某之间的婚姻介绍合同无效,该婚姻中介费应当予以返还。乙某表示其之前不懂法律,不知道涉外婚姻介绍是禁止经营的业务,今后一定不再从事该类业务;并表示其愿意返还甲某介绍费7万元,但是希望宽限一点时间。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对原告方进行劝勉,婚姻是人生大事,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另一半。
  最终,经法官多番调解,3月14日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约定于今年4月30日前由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某婚姻介绍费7万元。至此,该起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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