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聚餐饮酒后一人死亡 七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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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4-12 17: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朋友在一起喝酒是一种常见的感情交流方式,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若因共饮人对醉酒人护送、照顾不周而导致醉酒人发生意外,共饮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意外死亡,共饮人被判赔偿的案件。
  李某与孙某、钱某、赵某等人均系朋友关系。2021年夏天的某个晚上,孙某提议一起聚餐吃小龙虾,至凌晨1点左右,李某出现醉酒状态,摔倒后开始睡觉打呼,后赵某、钱某等人将李某抬至小推车上,送回其居住的房屋内。
  次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钱某发现李某出现异常,遂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入院后经医生检查,呼吸心跳已停止,口角残留呕吐物,经鉴定发现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李某家属遂将共同饮酒的孙某、钱某等7人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的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看护等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85%责任,孙某、钱某等因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孙某、钱某等人履行了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给付义务。
  在此法官友情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王任慧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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