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息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从2022年1月起,对市本级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8元、13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612元计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安庆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市本级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共195人,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51人,人均月增加145.79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144人,人均月增加76.75元。同时对已拨付的2022年1—2月份伤残津贴和抚恤金进行了补付,补付部分已随调整后的3月份待遇一并发放到位。(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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