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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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6-18 15: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梅城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22年度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根据《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潜政〔2013〕6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公租房房源位于潜山市山门安置点公租房。
  二、申报时间
  2022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受理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7月9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条件。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
  2.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含私房、租住公房等)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户籍条件。城镇户口2人以上(含2人),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城区常住户口4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
  1.在申请前4年内,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但为支付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转让房产的除外,须提供证明材料);
  2.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或者已经租住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
  3.家庭拥有消费性小汽车、营运车辆(单位价值高于10万元且自有资金支付大于10万元的,非自有资金购置的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民间资金借贷需提供公证处公证书),或有大额财(资)产的;
  4.家庭成员有经商办企业,人均年收入超出申请标准的(查询工商登记并实地了解);
  5.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2.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工资表、单位及主管部门证明,申请人无大额财产承诺书);
  3.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经居委会证实的借住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残疾人证、优抚证、荣誉证、重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失独证明等)。
  (二)审查审核。
  1.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受理保障申请并进行审核,录入申请保障家庭的信息资料;镇审核人员对录入的保障户信息进行初审、经镇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网上报公安部门进行户籍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审核无异议后,网上报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审核后,网上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住房情况审核(审核时间5个工作日);审核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入户核查、申报材料联合审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籍、收入、住房、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拥有家庭消费性小汽车、营运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保障对象并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时间15天)。
  2.候租对象户数超过房源数的,以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公租房分配对象。优抚对象家庭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公租房分配对象以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
  五、保障标准
  (一)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户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的租赁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其他家庭户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二)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住户交纳,低保家庭户按0.3元/平方米·月交纳,其他家庭户人按0.45元/平方米·月交纳。
  六、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也可向市住建局咨询,咨询电话:0556-8938710。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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