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邵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甲公司开发建设,乙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8月24日,邵某在楼下行走时,被楼顶掉落的水泥石块砸中,致邵某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后,花费医药费1.5万元。经鉴定机构勘测:发生脱落的外墙,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乙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开发公司所建房屋虽经验收合格,过了质保期,但经鉴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达不到要求的安全使用期限,与乙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邵某各项损失2万多元。 乙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应当由甲开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开发公司认为涉案外墙验收合格,已过质保期,应当由外墙共有人业主、乙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乙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据此,涉案建筑业主和乙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因小区业主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乙物业公司是涉案外墙的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法院判决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认定甲开发公司责任时,应审查涉案建筑验收资料,是否超过质保期,如验收环节弄虚作假或者未过质保期,建设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建筑验收合格,超过质保期,但经鉴定,涉案外墙施工时质量不合格,法院判决甲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金金律师进一步介绍,有些外墙脱落类损害案例中,业主私自改造、加设建筑物,造成外墙损害;发现外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未及时向物业和有关部门报告,因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张金金律师建议,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合同时,针对小区内安全事项,应当细化约定,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承担。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整理: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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