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邻居安装摄像头侵犯隐私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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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2-7-11 15: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代生活中,家用摄像头越来越普及,但在保障个人安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可能因此引发邻里纠纷。7月11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期发布的判决书中,有不少因为邻里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从裁判依据中,也可以参考如何营造互相尊重、和谐友好、互不打扰的邻里关系。
  案例一:邻居养狗扰民,大爷装摄像头监控取证
  浙江宁波的赵大爷和80后小何是邻居关系,两家北侧露台相通,且该露台仅此两家能够通行。小何家饲养了一只德国博美犬,犬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2020年9月,赵大爷向小何反映狗吠扰民,双方沟通未果。后赵大爷陆续向物业、社区、派出所等投诉。
  双方还因狗屎引发纠纷,赵大爷曾起诉小何,2022年1月,赵大爷在其房门外侧及北阳台上方外墙处安装摄像头,监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
  小何对此不满,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又将赵大爷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拆除其在公共区域所安装的摄像头,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相邻,双方在居住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均负有约束自身行为,并适当照顾相邻居住人的义务。原告小何之前在与被告赵大爷北卧室毗邻的露台饲养犬只,势必对赵大爷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对邻里间和睦相处的建立产生了较为不利的影响。因原告未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避免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导致双方不断产生矛盾,引起多次诉讼。现被告采取安装摄像头,监控范围为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固定证据,拍摄原告所饲养小狗扰民之事实,被告之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入户门安装电子猫眼能拍到对门,法院判限期拆除
  北京的老严和小谢是门对门的邻居,2021年初,小谢在大门上安装了电子猫眼,该猫眼实质上为一个电子摄像头,可以24小时工作。老严认为,小谢此举严重侵犯了其与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对自己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期间,老严请求物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街道书记多次与小谢沟通,但小谢都拒绝拆除。于是老严将小谢告上了法庭。
  小谢庭上称其于2021年过完春节后在房门上安装了自网络购买的电子猫眼,系出于安全考虑和担心快递丢失,且并未24小时开启录像功能。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双方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同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老严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两家入户门正对,小谢在自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对门邻居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且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小谢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老严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
  遂判决小谢拆除入户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
  案例三:为防盗小夫妻安装摄像头,被老邻居告上法庭
  山东的林大爷住在济南一家公寓,与小高夫妻二人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小高为保证居家生活安全及防盗,在其防盗门左侧上方安装摄像头一个,将该摄像头对准二楼南向上行及三楼北向上行楼梯。林大爷认为小高安装该摄像头侵犯其个人隐私并录取了其到五楼工友家中做客的影像资料,为此与小高产生矛盾,并向法院起诉。
  纠纷发生后,小高自行调整了涉案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将摄像头直接对准301室防盗门,不再拍摄正面楼梯的影像资料。林大爷认为小高的上述行为仍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情形。
  法院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本案中,小高以居家生活安全及防盗为目的在其门口设置监控一处,该监控在安装位置及拍摄角度调整前后均无法拍摄到林大爷的私密空间及其私密活动,小高设置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未侵犯林大爷的隐私权。故对林大爷要求小高拆除监控设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遂驳回林大爷的诉讼请求。(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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