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好友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 构成共同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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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3-11-8 09: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分钱不用掏,只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不需要花多少时间,就能赚钱,这种看似赚钱的“捷径”,却很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10月31日,宋某某等人就因此获刑,得不偿失。
  被告人游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寻找“卡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2023年2月中旬,游某电话联系在深圳工作的同村被告人吕某,询问吕某是否有银行卡可以借其使用,吕某表示虽然自己的银行卡用不了,但可以借用其好友被告人宋某某的银行卡。双方随即约定见面地点,在验证宋某某的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后,2023年3月6日,宋某某在王某某、吕某、游某的陪同下一起到湖南耒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王某某联系的上线用于支付结算,并提供刷脸服务,协助对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事后,王某某、游某、吕某、宋某某共从上线处获得16000元好处费,四人予以私分。后查实,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为涉诈一级卡,共计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至少90万元,确定有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至少195000元。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当庭哭诉说,其和吕某是多年的好友,现在却被吕某给害了,其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他各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均当庭表示后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10月3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吕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的王某某、游某、吕某虽然既没有参与上游的网络诈骗犯罪,也没有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但在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为收卡、卖卡人居间介绍的,均构成共同犯罪,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好个人银行卡,不租、不借、不出售是原则,切莫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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