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信厅: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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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3-11-16 10: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出通知,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具体如下: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
  (四)违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
  (五)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八)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九)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十)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1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没有违法所得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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