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

[复制链接]

帖子
10508
威望
0 点
红花
55283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3-11-23 1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的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展照明设施自查自纠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一督促、及时更换照明设施,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自然颜色。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施行之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4-5-19 09:59 , Processed in 0.053735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