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净身出户”企图逃避债务 法院:撤销房屋所有权享有份额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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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1-10 14: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拒绝履行债务,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5年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2017年1月,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前期利息后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承诺于2018年1月还清。因张三到期未偿还借款,李四于2021年4月1日诉至潜山法院,要求张三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张三承担上述债务。判决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
  后赵五要求与张三离婚并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2021年4月底,张三将其与赵五共同所有的房屋权属变更为赵五单独所有,李四认为张三“净身出户”的行为使该房屋权属变更,导致损害其债权实现,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变更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张三在离婚时对外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无固定收入,其仍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放弃自己对共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赵五,实施了使自身资产减少的行为,该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债权人利益,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近日,法院判决撤销了张三将其对房屋所有权享有的份额转让给赵五的行为。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借贷过程中,防止债务人在自身已经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无偿处分财产和以不合理价格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权利,故债务人在实施减少自身财产行为时,必须充分保障自身能充分承担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李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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