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交车位管理费 车辆进出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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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5-9 16: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交车位管理费 车辆进出受限
法官:即使业主未缴费,物业无权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
  因业主未缴纳车位管理费,拒绝将业主的车牌号录入门禁自动识别系统,这样合法吗?
  甲公司为安庆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乔某是该小区业主。2020年,乔某通过微信与甲公司联系要求录入车辆信息,甲公司以乔某未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为由,拒绝将车牌号录入识别系统。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乔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未按时支付车位管理费,固然不妥,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但甲公司拒绝为乔某办理小区车牌识别系统的录入,导致其车辆进出小区需保安人工开启,进出小区车位、停留时间均受限,构成对乔某的妨害。故判令甲公司立即为乔某办理车牌录入手续,并支付乔某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应当慎重把握边界,明确服务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对业主造成妨害。即使业主未依约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亦无权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车库,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收取车位管理费的原因是其履行了对车位安排照明、清洁打扫、安全保障、交通指挥等职责,而非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可以决定业主能否停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不能因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而禁止业主行使其权利。物业不让业主自由开车进出小区,影响了业主的自由出入。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同使用权,物业公司以业主未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不让业主自由开车进出小区及地下车位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应当予以纠正。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梁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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