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分手后索要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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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5-17 11: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昔日恋人转账引发的纠纷。
  原告小刘(化名)与被告小程(化名)原系恋人关系,2022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小刘和小程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发生多笔钱款往来,小刘向小程转账或者发红包合计三十多万元,小程亦向小刘转账七万多元,单笔转账金额几十到数万元不等,且双方转账记录中均含有多笔“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扣减特殊含义转账金额及被告向原告转账的金额后,小刘主张剩余的二十多万元为借款,向小程催讨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小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那么他与小程之间的款项是民间借贷吗?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需要双方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还要有借贷合意。在小刘和小程恋爱交往、同居期间,双方互有转账的行为,红包及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次数较多、时间分散,大部分未标注转账用途,款项交付的事实确实存在。由于转账往来发生期间系双方特殊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转账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往来是基于借贷关系产生。
  小刘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其它书面借款凭证,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抖音聊天记录等亦不能反映出双方在转账汇款前后就借款一事进行协商并达成借款合意。最后,因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小刘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恋爱过程中,易产生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诸多经济纠葛,情侣之间如产生借贷,应注意留存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或者在转账过程中表明款项用途,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实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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