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盗窃犯跨区域作案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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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5-28 14: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屡次盗窃不思悔改,并采取流动性跨区域作案的方式,以为这样就不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然而,法网恢恢,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必将严厉打击。
  2023年9月份,代某某邀约叶某外出实施盗窃,商议由代某某负责盗窃,叶某负责驾车接应,犯罪所得六四分成。2023年9月27日至同年9月29日,代某某、叶某从湖北省武汉市出发,先后流窜至湖北省浠水县、安徽省潜山市、太湖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0.5元。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和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安庆新闻网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翟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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