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员工遭遇网络诈骗,公司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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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24-6-17 10: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021年2月,沈某入职甲公司,月工资4000元。2021年4月1日,诈骗分子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邮箱向沈某发送信息,要求沈某整理一份在职人员花名册。沈某将花名册发到对方邮箱,又通过微信告知陈某,但陈某未作回复。第二天,诈骗分子通过陈某的邮箱向沈某发送信息,要求其加公司高层QQ工作群,沈某随即加入该QQ群。2021年4月6日,沈某按QQ群中“陈某”的要求,将107万元款项汇入指定账户。沈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资金未被追回。公司与沈某协商后达成协议:沈某赔偿公司107万元及利息。沈某支付2万元后,不同意继续支付,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因履行职务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沈某存在重大过失,酌情赔偿公司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支付5万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沈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一般民事纠纷。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劳动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归责原则,从对劳动者特殊保护,兼顾公平出发,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过失,确定赔偿责任。如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酌情适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如劳动者因一般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沈某存在重大过失,法院据此酌情认定沈某赔偿公司7万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公司要求沈某赔偿107万元及利息的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法院未采纳。
  张金金律师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损失的案件频发。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完善公司财务制度,避免财产损失。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尽职勤勉,增强法律意识,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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