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将自然灾害救助 I 级响应调整为 II 级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当前,我县本轮降水已基本减弱,根据《潜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当前灾情发展趋势及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县政府决定自7月14日17时起,将全县自然灾害救助I级响应调整为II级响应,并就继续做好当前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救灾工作纪律。各乡镇、各部门仍要密切关注灾情和天气形势变化,随时报告和处置突发灾情。保持高度自觉性,把问题想细,把工作做实,严格执行救灾工作纪律,继续执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确保各项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及时准确核查灾情。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受灾情况。核灾过程中要注重收集灾情影像图片资料,存档备查。各部门对报送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信息要进行分析研判,为下一步开展救灾和重建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妥善安置受灾转移群众。近日,我县气温逐步升高,各安置点要及时添置配备防暑防蚊虫、洗漱等设施设备,尽可能创造良好的安置生活环境。对老弱病残和有疾病的群众应当特殊关照或及时送医救治。
四、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管理、使用和发放等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类救灾物资,树立红线意识,杜绝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款物事件的发生,救灾工作所需的短缺物资,要及时采购补充。
潜山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