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首例工业用地建设住宅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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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6-8-3 10: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山法院行政庭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安徽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安徽某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据批准的规划手续建设的是厂房及附属用房,并非成套住宅。被告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潜国土资罚决字(2015)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成成套住宅,并且将此住宅对社会公开销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原告在与投资入园人所签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工业厂房及附属用房,并规定须用于工业目的。即便部分投资人受让房屋后目前尚未用于工业目的,应受处罚的也应是投资人而不应当是原告,被告处罚原告属于处罚对象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通于2010年过出让方式取得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的一块建设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后来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受让宗地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占地面积。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设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在产业园建设过程中,原告将原规划的楼房建成一幢拥有48套三室两厅一厨一卫样式的生活用房,并自2010年开始以合作协议的形式与社会公民签订有偿转让房屋协议。协议虽同时约定房屋受让人须带项目投资入园,但未对社会公民的投资问题做任何约束性规定。2013年,原告在没有入园项目情况下允许签协议的社会公民入住该生活用房。2014年经人举报,被告对原告建设该楼房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工业用地建成住宅楼并对社会公开销售。2015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虽有约定,但原告将争议楼盘建成住宅式建筑,违反了出让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原告于2010年就与社会公民签订有偿转让争议楼盘生活用房的协议,协议没有对签约公民的投资问题做任何约束性规定,投资问题形同虚设。2013年又允许签约公民在没有任何入园项目的情况下入住该楼盘,作为住宅使用。原告的行为应认定为建设住宅对外销售行为。原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住宅并转让给普通居民居住,处罚对象应当是原告而不应是受让公民。被告处罚对象并无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潜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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