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检察院尝试监督新农合参与诉讼追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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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资讯 发表于 2016-8-3 14: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判机关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未将诉讼情况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新农合无从知晓参保人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违规报销医疗费。潜山县检察院日前就此开展了医疗基金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潜山县新农合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成功追回陈某违规报销的医疗费8125元。
  2015年9月27日,李某骑电瓶车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受伤入住安庆市立医院,花去医疗费19660.54元,通过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8125元。陈某与李某因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6年5月20日,陈某向潜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7402.23元。
  潜山县院民行检察部门发现陈某存在违规报销医疗费的事实,为保护医疗基金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6月23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新农合以第三人身份主动参与此案诉讼中,7月15日开庭时新农合作为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令相关责任人退回已垫付医疗费的意见,7月底,新农合基金已收到当事人退回的医疗费。
  据潜山县检察院院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肖兴乐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侵权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侵权人承担,新农合作为医疗保险机构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被侵权方就医疗费已报销的部分丧失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农合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主动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5月份以来,潜山县院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共督促新农合追偿违规报销医疗费24起,相关当事人已主动退回5万余元。不愿主动退回的,新农合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将依法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该县检察院还对于已生效的涉及当事人违规报销医疗费的判决,提请抗诉两件,得到上级院的支持。
  余同德 叶余根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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