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县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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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6-9-19 0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相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经县政府同意,近期将在全县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欠范围
  2016年6月底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
  二、清欠时间
  2016年9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
  三、清欠方式
  由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清欠小组,对欠缴社保费10万元以上的单位逐个进行清欠。清欠的主要内容是:送达催缴通知、听取单位汇报、确定补缴计划等。
  四、清欠处理
  1、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欠费。若有缴费能力却逾期拒不缴纳造成恶意欠费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强制征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后,约谈法定代表人,指导其制定可行的补缴费计划,分期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对不积极配合清欠工作、逾期拒不缴纳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强制征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完全或基本丧失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约谈法定代表人,暂停发送征缴计划,以免生成新的欠费。对已经退出市场、停产多年的企业,因未及时办理员工停保手续所形成的虚拟欠费,经人社、地税、财政、市监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依法按时足额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各参保单位应认识到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应依法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
  2、明确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部门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配合做好保险费清欠工作。各欠费单位在欠费未清缴前,不得以单个人员、单个险种补缴的方式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转移手续以及其他险种待遇支付手续,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欠费单位承担。
  3、强化落实。各欠费单位须根据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欠费清缴。
  附:潜山县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潜山县地方税务局
  潜山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潜山县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余本绪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
  郑茯苓 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竹灿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杨培川 县地税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
  段余根 县社保局局长
  葛 峰 县劳动监察大队长
  王自鸣 县财政局社保副股长
  程义生 县地税局基金股长
  徐 欣 县人社局基金管理股长
  魏发根 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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