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资讯] 潜山县原副县长汪光列看守所救人立功 二审获减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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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飞鹰 发表于 2016-9-21 18: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安在线讯 潜山县原副县长汪光列因犯受贿罪于今年初在看守所期间,对一名昏迷狱友进行施救,然而一审法院未认定其立功,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汪光列表示不服上诉,记者从安庆市中院了解到,近日,二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立功,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今年53岁的汪光列于1996年9月29日任潜山县财政局局长,2005年7月14日任潜山县副县长。
  法院查明,汪光列在任潜山县财政局局长、潜山县副县长、潜山县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工业经济、商务、金融及投融资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徽商银行安庆吴越支行行长刘某某、安庆市莲花山陵园公司董事长汪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6900元,并为刘某某、汪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2016年1月25日23时许,汪光列同监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患有呼吸暂停综合症,在睡觉时出现呼吸暂停症状,从铺板滚落到地上,并处于昏迷状态。汪光列在此情况下立即来到王某某身边查看,并对王某某胸部进行按压等抢救措施,后王某某苏醒恢复意识。
  事后,安庆市看守所与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驻安庆市看守所检察室,向法院发出对汪光列申请立功的建议函,并提供安庆市看守所民警和驻所医生的证言,证明汪光列在同监室人员突发严重疾病时积极进行抢救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此未予认定,最终在今年5月份,以受贿罪判处汪光列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汪光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安庆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其构成立功,并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光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7769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汪光列在被羁押期间在他人突发疾病时积极进行抢救,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对此未予认定不当,上诉人与此相关的上诉理由成立。(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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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zhengren 发表于 2016-9-22 1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汪光列在被羁押期间在他人突发疾病时积极进行抢救,其行为构成立功,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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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版人生 发表于 2016-9-22 19:06: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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