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民政部:县级行政区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复制链接]

帖子
5297
威望
0 点
红花
86531 枚

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潜山网 发表于 2017-2-22 0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吴为)2月21日,民政部召开2017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下同),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通知要求,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据介绍,通知还要求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民政部要求,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民政部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因素,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在支付政策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制定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倾斜的具体办法,明确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量化要求,实施精准支付,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
  民政部明确要求各地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此外,由于医疗救助是“保险在先、救助在后”,此次通知还明确提出,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手机版|虚假信息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电话18955601997 邮箱627298930@qq.com ( 皖ICP备10015146号-3 )

公安备案号34082402000327 GMT+8, 2024-5-18 12:23 , Processed in 0.061605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官方微信